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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 独特实践和自用量各国的调查机关都自我感觉良好。我们觉得自己做得很认真,可是欧盟、美国何尝不觉得他们更是如此呢,甚至从表面上看更独立,裁决更精致更学术——当然在我看来可能是更狡猾。
独特实践
这次技术组会议上,我介绍了损害问卷,在各国高手面前回答问题实在让人紧张,我安慰自己技术上足以胜任,只要发挥正常水平即可,但无济于事,戴上耳机发言,回音干扰了我的思考,忘词,颤音,磕磕巴巴的同时我还有几个顾虑,美国有APO、听证会、购买者问卷,欧盟有PCN、损害幅度、共同体利益,我们有什么呢?我们有听证会,但双方摸黑打仗,没有证人,没有证据,没有交叉质询,发言的次数和时间均有限制。还有一点,欧盟、埃及、土耳其、南非、甚至马来西亚在调查价格削低和价格压低时,要根据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规格作出调整,再结合逐笔交易与进口产品的逐笔交易进行价格比较,或目标价格与国内产业价格进行比较,定量分析价格影响。先不论这些做法是否科学合理,但至少他们在损害中从事了很多类似倾销调查的做法,是一种量化损害分析的有益尝试。我们有勇气面对15个指标之外的巨量和琐碎的交易数据么?我们的体制能确保倾销交易数据的共享与核查么?只有在技术组会议上才能真切的感觉到,丰富的实践经验才是国际话语权的根基所在。如果不能精确理解别人的特殊实践,如果不能合理评估那些特殊实践与现有条文之间的合规性,我们如何阻击别人?如何推动自己的主张?我并不喜欢每次都是25%或者50%、yes or no、5年或者10年这样没有技术含量的立场。
自用量和加工贸易
没有例外,在专家面前,所有的难点都隐藏不掉。Jim问了如何处理自用量,埃及问了什么是加工贸易。加工贸易还比较容易,只需回答我国总体经济政策考虑即可。但回答的时候突然冒出一个想法,这里存不存在9.2的问题?幸好会场上没有人继续跟进,但我回来以后觉得这里可能确实存在隐患,可能还涉及到加工贸易目录调整的程序和透明度问题。对自用量,我回答了比较流行的两种考虑,但没有说我们的具体做法,要留有余地,这确实是争议得一塌糊涂。一种考虑是不调整,在利润、现金流、库存、销量等指标上排除自用量影响,但与产量有关的数据如产量、产能、开工率、市场份额等指标保留自用量的数据,好处是尽可能维持指标的钩稽关系;另一种考虑是调整,反映原材料或最终产品的市场价格,自用量结果是把产业链的利润转移至特定环节(转移价格),但反倾销措施考虑的是被调查产品对同类产品的影响,不是对产业链的影响,缺点是财务指标脱钩。同时不调整的观点对支持调整的观点还有一个反驳,因为企业的比较优势包括了垂直一体化所带来的比较优势,因此不调整符合竞争规则和经济原理的。同样的问题我之前也问了美国。在hot-rolled steel那个争端以后,美国的做法明确是调整,当然我觉得美国在此之前做得过分了一些,全部排除。目前其损害问卷的第三部分III-x的第2句话是:“Note that internal consumption and transfers to related firms must be valued at fair market value and purchases from related firms must be at cost.”技术组会议上,Jim介绍由于调查组成员包括审计师,而且还有APO制度,利害关系方在听证会上交叉质询财务指标不钩稽问题(discrepancy),实现合适的调整方法——问题是,这两点我们都不具备……
最后插一句,还有一个感受,如果损害不考虑产品规格,从总体上认定价格影响、损害,这是最保守的做法,用模糊额宏观分析掩饰了细节的推敲和争议,却似乎很难从AD上挑战。杜绝归零的大背景下,有谁会反对as a whole的分析方法呢?反观损害幅度计算的时候,逐笔价格比较,尽管结果上柔化了反倾销措施,但其过程备受质疑,产品规格对接程度较低(product matching),损害幅度没有考虑进口量的影响,目标价格的外部基准等等。这些困难反而容易引起客观审查肯定性证据的挑战。似乎干得越多越透明反而不讨好,不知道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如何看待这样的问题。
附:价格分析/比较问题单
我觉得提问是个很好推动研究和交流的方式,但这考验提问和组织者的智慧。Hanness的这个问题单,值得长久的思考。
1.你们如何进行价格分析?国内价格数据的来源是什么? 2.你们的问卷是否要求提供逐笔交易单?抑或平均价格? 3.比较是基于交易层面,还是平均对平均? 4.信息被实地核查么? 5.你们是否进行价格压低的测试么?如果进行,问卷中的国内产业数据来源是什么? 6.为了比较,你们是否使用调查期内从出口商处获得的所有出口交易?还是使用样本?样本如何选择的? 7.你们如何确定公平比较(同时适用价格削低和价格压低)? (1)产品规格? (2)贸易环节? (3)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 (4)净价,扣除折扣、费用、回扣等等? (5)信用成本(信用证,60天等)? (6)交易日期? (7)进口关税? 8.出口量和国内产品数量之间,什么程度的规格对接可以接受?如果对接程度太低,你们会怎么做? 9.你们是否使用低税原则?如果是,你们是如何进行的?为了测试这点,你们会要求提供什么样的特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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