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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 八卦一点南京相比杭州和厦门,南京这几年趴在地上了。城市定位不清,“博爱”拉,“狂欢”拉,这些暧昧的口号庸俗不堪。我以为一个文化气韵浓厚的故都应该走高端路线,怎么能拉下身段比拼情色?
玄武湖还在收门票,回去的时候开车转了一圈,老样子,游者稀疏,高尔夫球场开不下去了,雕塑显得更加粗糙和劣质。同样大小的西湖,免费开放,南山路、西溪湿地毫不犹豫引进商业,打造了精致休闲的城市风格。还有中山陵,进一步圈地,只要能看到古迹的地方全包起来,不榨尽游客的最后一分钱简直愧对列祖列宗。我觉得这种旅游和城市规划理念实在太落后了,中山陵管理局长还在振振有词的辩护,专家最后憋不住说“目光有些短浅”。我不是毫无原则的提倡免费,只是“收钱的理由”实在太多了,谁都辩不过你。 8月13日 美国轮胎特保案的一些数据照例,对涉及中国的热点问题没有评论,只有数据,取自ITC裁决报告(Investigation No. TA-421-7)。
------------------------------------------- 调查期:2004-2008
中国对美出口量,2008年4597.5万个轮胎,比2004年增长215.5%;出口金额17.88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294.5%。
轮胎均价:美国国内价从48.40美元升至69.69美元;中国出口价从31.10美元升至38.90美元。
美国内产业市场份额:从63.3%降至49.6%;中国出口在美市场份额从4.7%升至16.7%。
美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产能下降17.8%;产量下降26.6%;开工率下降10.3%;就业人数下降14.2%;工资总数下降12.5%;工时总数下降17%;劳动生产率下降11.5%;销量下降28.3%;毛利率下降33.6%;另外,期末库存下降3.7%;销售额上升2.7%。 8月3日 关于美国对华铜版纸双反案的一些评论你能够承受年复一年看着那些平庸之辈爬到你头上,既不怨恨也无挫折感吗?——马克斯·韦伯(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北京:三联书店,1998,页3。)
前两天看到上面这句话。
---------------------------------------------------------------------- 关于美国对华铜版纸双反案的一些评论
这个案件让我们的感情如此纠结。它是我国遭遇的第1起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抗辩的主攻方向是补贴,对方却裁个无损害;不惜告上WTO,终裁的变化让人措手不及;正在总结意外的“胜诉”经验,对方连着发起10余起双反。实践中的连续碰壁,不断纠正着我们对待补贴与反补贴的态度:(1)不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错!条文从来没有禁止对非市场经济体反补贴。(2)不能对补贴和倾销双重救济,错!完全可以合并调查,而且条文没有明确禁止国内补贴的双重计算;(3)反补贴技术复杂,不可能像反倾销一样泛滥,错!反补贴和反倾销一样简单或复杂。我们的应对策略从不合作到有限合作,从设计圈套来点阴的,到政治交涉来点硬的,最终发现自己被玩得疲于奔命。
非市场经济地位(Non-Market Economy)
这个案子首先看的是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关税法案771(18)(A)和(B)规定了标准:货币兑换(currency convertibility)、工资的自由议价(free bargaining for wages)、外国投资(foreign investment)、政府所有权或生产控制(government ownership or control of production)、政府的价格管制和资源分配(government control over prices and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其他因素。这6个貌似公允的标准实际上竖立起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目标,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拥有完美的自由经济体,政府存在的目的之一是克服市场失灵——金融危机了,就要向银行注资;粮价跌得太狠了,就该给点扶持。问题在于现在别人拿中国说事,没人拿美国说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逻辑是直的,不要扯别的,看看中国的某些政策,能说这就是市场经济、没有政府干预么?如果不能,《议定书》15条又写得清清楚楚,只要满足了特定条件,凭什么不能用外部基准呢?所以单纯的看反补贴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是没有意义的,美国有权这么做。同样,单纯的看待反倾销,也可以使用非市场经济地位。
这里就存在一个奇怪的结论:中国的经济,“市场的”足以用外部基准计算补贴额,但同时又“不市场的”必须用外部基准算倾销幅度。很无奈,我觉得这个论断从技术上是可以成立的,抗辩的重点应该放在个案中防止超过倾销幅度的救济。美国在2006年8月文具纸反倾销案的时候,出了一个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备忘录(A-570-901),从总体上认定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取得显著进步,但仍然属于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个结论变为双反案件的前提,可以适用非市场经济地位分别认定倾销和补贴。争议在于两个外部基准的同时使用,可能过高计算了倾销幅度——反补贴业已成立,如果继续反倾销的话,第三国价格理论上是无倾销无补贴的市场价,作为倾销幅度比较基础,则可能再次包括了潜在的补贴额。所以技术上应对双反案件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策略应该摒弃宏大叙事,转而分析具体案情,在不利的大前提下追求点实际的小效果(ADA Art.9.1)。
疑问
反补贴经验的匮乏使我花费很多精力注意案件细节,试图推导补贴额的现值计算公式,但很可惜,手边的资料不足以做到这点。原材料的重新估值,倒还好理解,但为什么要讨论替代公司财务报表中的负债率,为什么要分摊工资调整管理费用?为什么要对劳动力估值算工资率?“精确的回归线(a precise regression line)”是什么东西?这些究竟是用于分子还是分母?还是反映市场条件?我希望以后的阅读中慢慢回答这些疑问。DOC的其他做法一如既往地让人非议,举证责任的不当分配;应诉企业和替代企业不必一一对应;补贴调查期限的起始点设在中国入世;国有企业被推定为公共机构。相信,随着争端解决的逐步进展,有理由期待其中的部分问题得到澄清。
另:反倾销的非市场经济地位2016年到期,现实的揣测,如果在2012年前后利用其剩余价值与中国交换,达成某些协议,或许对美国人而言是笔不坏的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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