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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 反倾销损害调查的举证期限和抽样规则前两天参会研讨了损害调查,议题多达12个,基本没机会交流。我觉得,技术研讨不能太有野心,每半天讨论两个主题为宜;应事前准备深入细致的问题单,发言可以更有针对性;研讨过程中不要怕争论,主持人不必亲自上场拼杀,免得之后没人敢吭声了。这里记录点我的想法。 一、举证期限(证据关门时间)。规则上没有问题,美欧实践的国际通行做法,上诉机构已经认可。问题不在于是否能做,而在于如何做更合理。对利害关系方设定一个截止日期是没有意义的,避免不了最后一天的证据突袭。我感觉这里存在三个期限:举证截止期限,主张截止期限,抗辩意见截止期限。问题在于究竟设两个期限,还是三个期限?提交抗辩意见的时候就不允许附随的新证据了?终裁之前设限的同时,初裁之前设限是否合理?没有人回应我的问题。与会人员表达了两个顾虑,其一,超过时限提交的材料如何处理。我感觉hot-rolled steel那个案子里,上诉机构玩了个文字游戏,“不能仅仅以超过时限为由,拒绝递交的材料”,言下之意,拒绝的时候还需要其他理由,如保护利害关系方合法的程序性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机构论述的上下文实际上还建立了一个“rebutable rule”,即可以不接受超过时限的证据,但如果利害关系方举证说明了合理原因(通常为证据的性质、可获得性等),调查机关仍然应当接受有关证据。其二,不透明的总体程序与举证期限如何衔接。如果利害关系方不了解调查机关内部的复杂程序,甚至无法预计初裁和终裁时间,那么凭什么接受一个不合理的举证期限?例如延长倾销和损害调查期限至1年半,那利害关系方凭什么接受第10个月底为举证截止日期?其后的8个月,调查机关有足够的时间核实第11个月提出的新证据。我感觉举证期限设定之初就应该告知法律后果,允许利害关系方评论,同时还应允许利害关系方基于合理的理由申请延期提交材料。这种情形类似于一种事先的约定,能体现比较公平的知情权和抗辩权。不排除有些利害关系方“无意”地出些难题,比如在超期提供大量证据材料,理由是其中某几个数据具备合理的延期原因。我以为此种极端情形很好处理,接受那几个具备合理原因的数据,拒绝其他材料。一次判例以后,估计就没有律师再敢冒这样的风险玩程序了。 二、抽样规则。《反倾销协议》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做,我国《反倾销条例》允许抽样,Salmon那个案子专家组也明确表态可以做,所以我实在不明白抽样的“授权”上究竟存在什么困难,这里的问题依然不是可不可以做,而是如何做最合理。但是会议没有解决我关心的问题。抽样可以发生在立案、问卷、核查等环节,立案的代表性相对独立,倒也好办;问题在于如果问卷抽样以后,最后采用抽样的数据还是申请书的产业数据?理论上说,抽样的目的是以样本来反映整体,那么凭什么不采用申请书的产业总体数据?如果采用申请书数据,如何根据抽样调整?绝对数还是相对数?如果采用抽样以后的数据,那么产能、产量、市场份额都用抽样的这部分“国内产业”?表观消费量怎么办?更麻烦的是核查环节的抽样,究竟如何根据抽样核查的结果进行调整?如果排除了某个关联企业怎么办?其他的问题还有如何理解“统计学有效(也可能译成统计上有效)”?什么抽样是统计学无效的?倾销抽样以后,损害调查的倾销进口量数据如何与之衔接?还有一些其他的争议,如何确定抽样样本?根据产量、销量、产品规格、生产工艺、股权结构、企业的地理位置?切,研讨会几乎没有解决我的关注。 关于自用量,我同意高律师的观点,绝对的排除或不排除都是不对的,与产量有关的指标似乎都不应该轻易排除,代表性不排,开工率不排,市场份额应该分子和分母匹配——但这些做法会造成数据的明显不钩稽。我私下和邢美女交流,她说从会计学上看,自用量不需要调整,有的关联交易需要进资本公积,看来自用量还需要跨学科地进一步检验,可能还要区分单纯的工厂内部自用和关联公司交易。会议还讨论了其他议题,如同类产品、损害威胁、复审、贸易救济效果跟踪、贸易调整援助等,有妙语连珠,但鲜有耳目一新的观点,很是遗憾。最后记几件事,(1)应诉美国损害威胁调查的时候,全国钢铁企业为了证明自己没有扩大产能搞了个集体宣誓;(2)贸易救济不能包治百病,某律师打比方,胃病看好了,吃胖了,不能怪看胃病的医生,还有把病看好了,最后老死了...(3)某律师说,复审实体上没规则,可以随便搞;另一个律师说,请客吃饭碰到一个说随便吃的,这顿饭最难办;(4)某律师说,国外的化工巨头看中国市场就像个垃圾场,产能过剩就往中国运,正好印证了我手上这个案子的甩货,可悲;(5)想借鉴欧美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经验,律师担忧调查机关玩规则的结果就是玩律师...;(6)肖教授说,很多条款是为了达成协议的建设性模糊,好比结婚,如果婚前把烧饭扫地刷盘子逐一在合同上列明,这婚就结不了了,只能山盟海誓海枯石烂;(7)国外原材料巨头之间貌似竞争得你死我活,实则寡头垄断,心照不宣地操纵市场,甚至之间没有合同,全凭默契的潜规则交易,21世纪核查的时候要看合同,终于找出了20世纪50年代的合同,还没售价,问律师,你是学法律的么?你见过没价格的合同么?&%$@#…… 5月7日 2008年反倾销数据图总算花了点时间把有关数据图作出来,仅供参考。原始数据来源:WTO、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注1:WTO统计的数据校正了3月份的数据,与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差别缩小了,两者冲突时暂时采用WTO数据。 注2:中国口径为:一次立案公告算一起反倾销调查;WTO口径为:涉及一国即算一起反倾销调查。例如2007年3月9日公告对原产自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发起反倾销调查,按中国口径1起,按WTO口径算4起。
5月5日 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服务贸易保障措施(及WTO工作待遇)这个题目很彪悍吧,呵呵,手边一份材料和各位分享(S/WPGR/W4/Add.2)。
有25个区域贸易协定涉及服务贸易保障措施。基本有这样几个印象:第一,发展中国家、亚洲国家之间基本没有明确规定,大多观望WTO的多边谈判;第二,欧盟扩张过程中,和东欧国家签署了一系列有执行期限的(通常为3年)服务贸易保障措施的条款,关注的是社会和经济困难(social and economic difficulties)、透明度/通报/磋商、措施存续期限、非歧视、及最小限度地影响协定效果(least disturb the function of the Agreement)。
第三,NAFTA中针对墨西哥的商业银行有一条实打实的。大致内容为外资商业银行合计资本金达到墨境内所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的25%,墨西哥可以就可能的不利影响和贸易救济措施寻求磋商。贸易救济包括针对市场参与的临时限制(temporary limitation on market participation);不利影响主要考虑三个方面:(1)墨支付系统被非墨西哥人控制的威胁;(2)外资商业银行对墨货币和汇率政策有效性的影响;(3)保护墨西哥支付体系的充分性。如果双方就有关争议不能达成共识,可以建立仲裁组(arbitral panel)。
细节别问我——我不知道这些术语如何解释,也不知道有没有真实的案子。
WTO的工作待遇
此外手边的一份WTO员工退休金计划和年度审计报告(WT/BFA/W/179和WT/L736),2007年在职员工710人,享受退休金129人。2007年可领退休金的男性人均工资为135,000瑞郎/年(年均约81万人民币),女性人均120,000瑞郎/年(年均约72万人民币),年通货膨胀率设定3%。享受退休金人均年龄62.3岁,人均51,573瑞郎/年(年均约31万人民币)。
解读:710人完成WTO这么多工作,说明效率高,工作强度大;在职人员待遇极好(收入是中国同事的10倍以上……);退休之后待遇降低一半多,但仍然属于高收入群体。似乎很诱人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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