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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 无人喝彩的案文与尖锐对立的矛盾其一,美国立场保守,主张放宽自由裁量权。美国对主席案文非常失望,反对日落复审,要求降低反规避标准,主张扩大禁止性补贴范围,同时强力推动本国调查方法国际化,支持强制初裁,甚至不惜触众怒推动“归零”合法化,其背景是“归零”做法在WTO争端解决中屡遭败诉。其二,欧盟骑墙观望,对核心议题态度暧昧。欧盟一方面认为主席案文欠平衡,反对删除低税原则,要求增加透明度和程序公正;另一方面认为案文可作为谈判基础,强调“归零”做法的合理性与可谈判性,但不清楚阐明态度,同时要求增加制约渔业补贴的有效手段。其三,日本等国措辞强硬,力主严格纪律。日本在会前串联各方,发表19国联署声明,强硬抵制“归零”做法;巴西、印度、韩国、南非、挪威等国措辞严厉,指责主席案文不平衡,反对反规避与补贴扩大化。特别是智利,在发言中攻击美国是“恶魔者独行(Only the evil men remain alone)”。其四,加澳等国要求防止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加拿大反复强调“归零”做法不可接受;澳大利亚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认为要防止滥用反规避措施,应当进一步澄清被调查产品等众多概念。其他国家大多认为主席案文欠平衡,反对“归零”,并支持提高透明度、低税原则和程序公正。
总体上看,此轮案文修改与我国加严纪律的目标相去甚远,条文细节中饱含着是非与矛盾,在“归零”、反规避、补贴扩大化等议题上,我谈判形势比较严峻,在债转股等补贴分类问题上甚至呈现孤军作战的局面。值得重视。 谈谈花絮
1.由于分歧严重,智利说“恶魔者独行”,警告主席不要与之为伍,美国大使坐不住了,跳起来问恶魔指的谁;智利说这句话源自中国格言,难道是“失道者寡助”?
2.主席案文不平衡,招致各国反对,欧盟挖苦主席方向性错误,说某人在爱尔兰迷路,向一农民问路去都柏林,农民挠挠脑袋:“对不起,不好说,如果我要去都柏林,不会从这出发。”
3.日本大使举止凝重,措辞强硬,气势充沛,发言一板一眼,沙哑而沉缓的词句穿透会场,让人震撼。下午离场时,他走去与对手美国人握手言别,风范儒雅,值得学习;
4.领导让我们为他友人打探一款江诗丹顿(Vacheron Constantin)的超薄“吊表”,其专卖店怀表的价格大约是15万瑞郎,合人民币100多万,俺不吃不喝20年的工资呐,后来领导告诉我们写错了,应该是“手表”;
5.去时在法兰克福转机,专员到贵宾室休息,我等经济舱只能在外候机,登机时才发现专员没来,急拨电话,关机;与机组协调,未果;下一航班是次日凌晨,于是专员就被万分愧疚的我们落在法兰克福过了一夜,旁边的美国人安慰说 your boss deserves it ...;
6.Haness说,看到选择性低税原则被删除了,猜想一定被放到别处成为强制性低税原则,然后就找阿找,找阿找,最后还是没找到……,紧接着,Haness开始摆谱,教育主席如何主导谈判,乌拉圭回合阿,制作手册阿,云云,牛逼得都没办法形容了。
附:主席案文的主要内容
主席案文雄心勃勃地对现行的《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作了117处修改,主要有:
(一)允许“归零”计算倾销幅度。反倾销案文第2.4.3条(i)款禁止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对加权平均出口价格(W-W)时“归零”计算倾销幅度,但该条(ii)和(iii)款、第2.4.2条及第9.3.1条允许在逐笔交易正常价值对逐笔交易出口价格(T-T)、逐笔交易正常价值对加权平均出口价格(T-W)及复审中进行“归零”。
(二)纳入反规避制度。反倾销案文第9条之二,引入了反规避制度,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存在规避行为;二是反倾销措施是规避的主要原因;三是削弱了救济效果。制裁的规避形式有进口组装、第三国组装和轻微改变。在判定组装标准上,组装产品的零部件价格占总成本等于或高于60%,且组装增值部分未超过25%时,即可认定为组装规避行为。
(三)不彻底地改进日落复审。反倾销案文一方面加严纪律,新增的第11.3.5条规定反倾销措施只能存续10年,并在第11.3.1至11.3.4条规范了日落复审的发起程序、举证责任、代表性、超期退税等内容;但另一方面又放宽手段,第11.3.6条允许调查机关在2年内再度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依据可获得事实采取快速行动,立即实施临时措施。
(四)弱化因果关系分析。反倾销案文第3.5条规定,调查机关论述因果关系时,可以定性分析相关证据,如损害的性质、程度、地域集中性以及时间范围等,同时规定调查机关可以寻求(should seek …)区分和辨别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必量化分析,也不必比较倾销进口和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此项规定弱化了WTO上诉机构在美国-热轧钢板案(DS184)中的裁决,即否定了调查机关须(shall)区分和辨别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
(五)对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提出指导意见。反倾销案文第3.7条规定,认定损害威胁时须考察第3.4条的15项经济指标,反映出产业状况的背景情况。第3.9条规定,调查国内产业是否建立和实质性阻碍影响时,须考虑国内产业的设计产能、已投资额和已获融资、可行性研究、投资计划或市场研究;该条同时规定了国内产业可能正在建立的情形:国内产业真正和大量地投入资源用于生产同类产品,但产量尚未达到商业规模,即合计产能不足国内总需求量的10%。
(六)用公共利益代替低税原则。反倾销案文第9.1条没有纳入强制性低税原则,反而删除了选择性低税原则,代之以公共利益条款,规定各国在反倾销调查时,须设置程序保障下游用户、原材料供应商、消费者等国内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且这些程序不受WTO争端解决制约。
(七)强化透明度和程序公正。案文的很多条款澄清和改进了反倾销损害威胁调查、实质阻碍调查、因果关系、被调查产品、国内产业、发起与调查、证据规则、日落复审、裁决公告、实地核查、通报审议等众多概念和程序,对时限严加约束,并要求调查机关在裁决报告中解释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八)将管制价格纳入可诉补贴项目。案文针对政府定价行为进行规范,将政府提供的受价格管制的商品与服务列为可诉补贴。在修改的《反补贴协议》第2条中,认定受管制价格的专向性,将依据特定厂商的排除适用;第14.1(d)条增加了管制价格的补贴计算方法,并允许有条件采用替代价格。
(九)采用新的补贴利益分类标准。反补贴案文第14.3条将补贴利益分为开支类和分摊类。这两种分类分别针对一次性补贴和可重复性补贴,其分类依据是补贴是否可重复发、补贴目的和规模等因素。同时该条(b)和(c)款详细例举了开支类补贴和分摊类补贴项目,明确将债转股列为分摊类补贴。
(十)达成渔业补贴新规则。案文《反补贴协议》附件八是新制定的渔业补贴规则,突出保护了海洋渔业资源,对禁止性补贴、一般例外、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实施补贴的一般规定、渔业管理、通报与监督、过渡性措施和争端解决进行详细规定,全面禁止了用于海洋捕鱼的各类补贴,同时又豁免了用于环境保护、船员安全、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的补贴项目。 12月7日 WTO与贸易救济书评三则:WTO法理、反倾销乌拉圭回合谈判史和日落复审(2007)身处复杂的环境才能明白从容和沉静的气质多难修炼,下决心埋头读书,希望能按捺住自己的骄躁,但不至于太过古怪。
书评之前,先说说上周买书经历,碰到的一位年过四十的女士,皮肤白皙,面容清秀,目光清澈,米色的长风衣上戴着一条深色围巾,旁边陪着一个头发微白、气质儒雅、衣着考究的中年男士,低声温语,彬彬有礼。他们挑选英文原版书,在不时有小贩出没的二手店里显得颇不协调。这位女士看中了我挑的几本书,我没舍得相让,只与她互换一本。店主后来告诉我这对夫妇是常客。我据此判断他们非富即贵,不仅是因为其内敛的气质,而是我以为,年近半百的中年女士能阅读英文的历史、政治、文化类书籍,并养成习惯,在当今中国的普通人家极为罕见。我过去曾经感慨,如果在北京公交车里,能经常看到白发老太太带着金丝眼镜读书,中国就进入发达国家了。言归正传,谈谈三本专业书。
1.《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法理》第二版
(The Jurisprudence of GATT & WTO)2nd ed. 这是John Jackson的名作,收录他四十年来的精选论文,主要谈了五方面:关贸总协定及其苦难历程、贸易政策的基本原理、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以及乌拉圭回合之后的展望。通读全书,能看到GATT向WTO演变的深刻主线:从政治导向型转变为规则导向型,政治意味着秘密、交易、权力、斗争、妥协;规则意味着透明度、程序公正、利益平衡、稳定的行动预期。这样的转变缔造了国际间最有效率的仲裁机构,也正是这样的转变,才会出现安提瓜战胜美国、挪威战胜欧盟这样小国战胜强权的例子。从这层意义上说,WTO终于完成ITO未尽之夙愿,用和平且文明的方式解决贸易争端。
Jackson的文章援引了许多鲜为人知的案例典故,重在阐述条约背后的法理,见解深刻,让我深受启发。比如谈到筹建ITO时,美国投了反对票,全世界只好临时适用没有牙齿的GATT,到头来美国自己又深受其害,抱怨其他国家不遵守国际义务,让人不禁感慨条约制定过程处于“无知之幕”,糟糕的制度必然伤人伤己;还比如,曾经一友人告诉我,某国与我自贸区谈判中要求在协定中增加最惠国待遇,享受我方在所有自贸区协议中的优惠安排,当时我耳目一新,感觉是最惠国待遇的伟大复兴,看完这本书才知道自己孤陋寡闻,人家15年前就说过了;还比如美国自己国内法的解释规则首先考虑立法意图、立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说明性文件,有别于WTO援引《维也纳公约》第31和32条,这也佐证了Hudec强调的aim and effect test——它曾经被我讥为占星术。
不过,我觉得这本书最具特色还是关于国际条约与美国国内法的论述。美国将国际条约分为两类:执行协议(executive agreement)和条约(Treaty),它们的区分在于是否需要国会批准,前者不需要,后者需要。如何对具体的国际条约进行分类?如何在国内司法过程中适用?如何处理法律位阶与解释规则?作者在随后的篇章中不厌其烦地说明了由此衍生出的复杂情形,尤其是精致地展现出总统、国会和法院之间的艰难博弈。这些论述对我们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因为我切身体会到条约的缔结就是立法,它重新分配权力格局:第一层面,国际压力背景下的新权利与新义务,可能与国内现行法的冲突,必然带来修改法律的权力归属问题;第二层面,司法运用时出现的法律位阶、法律渊源、解释规则、甚至是国际仲裁机构判决报告的法律效力问题;第三层面,执行部门的具体做法、参考依据及其监督等问题。我们是否充分研究了这些难题?值得深思。
说到这本书的不足之处,我以为内容艰深、用词生动可能会增加不少阅读障碍,另外就是完全站在美国的视角,虽然富有启示意义,但终究有些隔膜,缺少实践经验和GATT/WTO知识背景的读者可能略嫌枯燥。该书在WTO图书馆陈列了3册,供各国外交官参考借鉴,我以为这是最高的荣誉。另外,我国高等教育出版社出了影印版,原部条法司司长张玉卿曾组织人翻译过。
2.《乌拉圭回合谈判史》反倾销部分
The GATT Uruguay Round: A Negotiating History (1986-1992) Terence P. Stewart, Editor, Volume II: Commentary, Antidumping Terence P. Stewart及其同伴在这本书里体现出的专业精神,让我叹为观止。他们追根溯源地回顾了反倾销历史演变:从加拿大的制度草创到美国的严密立法,从GATT第六条的粗陋规定到乌拉圭回合的复杂体系,反倾销规则经历了103年的实践和谈判,终于从一门备受争议的单边贸易法上升为统一适用的多边规则,见证了贸易自由与贸易保护相互制约又相伴随行的曲折历程。
乌拉圭回合反倾销谈判的基本特点是各国的经济利益、政治矛盾和技术难点交织在一起,各方分歧严重,不易调合,日本、韩国、巴西和北欧国家成为制约欧美的中坚力量,成功阻击了反规避修改,并加入日落复审条款。对我而言,尤其感兴趣的是谈判史与主要议题的各方立场。其一,1986年9月埃斯特角(Punta del Este)部长宣言给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授权是“合适地改进、澄清或扩展多边协议”。其后的反倾销谈判采取了双途径模式:一方面进行正式磋商谈判,另一方面定期审议各国立法与争端。经过4年磋商,1990年7月出台了卡莱尔1案文草案,美欧表示支持,日本巴西等国反对,谈判小组被要求再次修改案文,又先后出台了卡莱尔2、新西兰1、新西兰2和新西兰3四套案文,从最初雄心勃勃的修改,退到小打小敲的修订。谈判陷于僵局,1991年11月拉姆索尔案文(Ramsauer draft text)出台,确定了旨在调合立场的紧急性政治议题清单,1992年1月推出邓克尔文本,形成最终协议修改的草案。其二,各国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归零、低于成本的销售、构建正常价值、损害分析指标、代表性、微量倾销幅度与可忽略不计的进口量、累积评估、抽样、日落复审、反规避、争端解决和公共利益。在这些关键问题上,各国为了自己的经济政治利益,寸步不让,尤其是对于反规避议题,美欧日反复磋商,来回拉锯,甚至在谈判期间,日本将欧盟的反规避调查告上GATT争端解决,并打赢官司占据有利形势,最终断绝了欧美的反倾销扩大化企图。这种条约谈判与争端解决的巧妙运用与相互配合,成为多边谈判的经典策略。
对于当前的多哈回合规则谈判,这些历史具有重要意义。乌拉圭回合没有解决的问题,在多哈回合全部重来一遍,复杂依旧,分歧依旧,斗争依旧。如今主席案文已出,我国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遥想当年美国咬牙启齿地评价邓克尔文本:“糟糕的协议不如没有协议”,几乎成为今日中国最贴切的注脚。如何应对?或许这本书蕴藏着某些可资参考的智慧。该书是Terence P. Stewart编著的关于乌拉圭回合谈判史套书中的一本,这套书具有非凡的收藏研究价值,唯一缺点就是泱泱巨作,价格昂贵,四卷本售价合计约750英镑,且国内不易获得。
3.《WTO反倾销和补贴协议 – 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和美国日落复审的实务指南》
WTO Antidumping and Subsidy Agreements - A Practitioner’s Guide to “Sunset” Reviews in Australia, Canada,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nited States 到目前为止,这本书是世界上最为完整地介绍日落复审制度的书籍,作者也是Terence P. Stewart及其律所同事。日落复审又称期终复审、到期复审,是关于能否终止反倾销措施的调查活动,调查机关须审查倾销与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并依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终止反倾销措施。与原始调查相比,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存在较大差异:在实体方面,原始调查主要基于历史数据进行判断,而日落复审主要依据现实情况进行预测,且考察的经济指标显著不同;在程序方面,原始调查要经历初裁至终裁的过程,通常为12个月,可延期至18个月,而日落复审没有初裁,12个月内必须作出裁决。
《反倾销协议》中关于日落复审的条款粗陋不堪,除了证据规则,几乎没有可供遵循的操作细则。我国拟制定的日落复审规则亟待解决一些争议做法,如同类产品范围调整、举证责任、累积评估和损害调查指标等。这本书介绍了国外经验,分为5章像教科书一样清晰说明了澳加欧美四国的日落复审实践,并回顾了乌拉圭回合谈判史,使我们佐证和确信了一些富有争议的做法。尤其是产品范围调整,欧美均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对同类产品的范围进行调整,美国的全面复审就是为了调整产品范围而设计。坦率的说,我对这种做法有些担忧,虽然它照顾了市场、产品和科技的变化,但有可能开启潘多拉魔盒,扩大反倾销措施范围,成为变相的反规避。同样,各国均规定原始调查的累积评估条件不适用于日落复审,主要原因是经过5年的反倾销,复审时可能已经不存在进口产品,如果都可忽略不计,就不必认定反倾销措施是否需要存续,直接撤销即可,但这显然与防范的目的不符;但若排除适用累积评估的话,我觉得因果关系逻辑论述上有些牵强。
这本书的优点是语言流畅,制作很多图表以助清晰理解,甚至汇总并对照比较了各国调查机关须审查的经济指标。但是它缺点也显而易见,一是部分材料过时,该书出版于1998年,没有提及欧盟的384/96号规定,也没有提及加拿大日落复审倾销认定的职能已从国际贸易法庭(CITT)转至边境服务署(CBSA);二是缺少批判性分析,尤其没有借鉴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阅读这本书时,我正参与制定我们的日落复审规则,一次飞日内瓦的间隙竟然就看完了,实在感慨压力产生效率,颇似当年爱丁堡时挑灯夜战美国赌博案一夜读完上诉机构裁决报告。 12月4日 WTO规则谈判拟大幅改变反倾销和反补贴国际规则经过6年谈判,WTO规则谈判小组主席瓦雷斯在11月30日首次散发了主席案文草案,拟大幅修改《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如果获得通过,国际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实践将发生深刻变化。WTO总干事拉米评价该主席案文是“雄心勃勃的,且平衡了反倾销、补贴和渔业补贴三个领域”。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方面:
第一,反倾销措施限期10年,澄清和改进有关概念与程序。案文规定,反倾销措施自征税之日起十年内必须终止。同时案文澄清和改进了反倾销损害威胁调查、实质阻碍调查、因果关系、国内产业、发起与调查、证据规则、日落复审、裁决公告、实地核查、通报审议等众多概念和程序,对时限严加约束。
第二,纳入了反规避和“归零”等备受争议的做法。反规避旨在制裁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贸易行为,它是美欧在本轮谈判中力求实现的主要目标之一;“归零”是一种可以人为扩大倾销幅度的不公平计算方法,此处修改的背景是,美国的“归零”做法在WTO争端解决中遭败诉,因此美商务部和贸易谈判代表强力推动“归零”合法化,欲将法庭上输掉的利益从谈判桌上赢回来。
第三,明确了补贴利益归类、分摊准则、上游补贴等事项。案文规定,补贴利益分为开支类和分摊类,其分类标准是补贴的目的、规模、是否可重复发生等因素。草案还规定了补贴分摊期限及其方法、上游补贴通常不计入利益授予、政府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报酬计算方法等事项。这些修改虽然没有扩大禁止性补贴项目,但规定了受管制价格(Regulated Price),对我政府定定价行为具有强大杀伤力。
第四,渔业补贴新规则突出保护了海洋渔业资源。新制定的渔业补贴规则分为8条,对禁止性补贴、一般例外、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实施补贴的一般规定、渔业管理、通报与监督、过渡性措施和争端解决进行详细规定,禁止了用于海洋捕鱼的各类补贴,同时又豁免了用于环境保护、船员安全、可持续发展等补贴项目,体现出各方利益的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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