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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 有限胜利的CIT双反裁决CIT裁决的最大意义是利用美国自己的“合理性义务”限制了针对国内补贴的双重救济。这样的裁决结果是公道的,也能经得起实践和时间的检验。但我觉得就整体而言,这个裁决是有限胜利,允许对非市场经济体采取反补贴措施(变相默认了外部基准的可能性),放开了补贴项目的追溯期限,打开了单独税率的潘多拉魔盒(虽然并非必然是欧盟的实践),没有触及公共机构,也没有触及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评价标准——不值得过度欢呼。
双重计算的举证责任:对WTO争端的影响?
CIT裁决用词是“possible double counting of duties”,即默认了DOC的主张。国内补贴并不必然体现在国内价格和出口价格,有可能体现在出口量和市场份额的增加。在日内瓦和符荆捷讨论这个问题时,我第一反应是美国人狡辩,后来想想此观点是有些道理的,尽管我不能完全信服。如果补贴没有体现在出口价格,那么公平价格出口量上升的原因是什么?消费者增加购买公平价格的进口产品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不购买本国产品?难道是因为国外政府存在补贴,才购买进口产品?公平的出口价格和损害之间有何种因果关系?以上问题可以留待以后,但当前的争议必须解决。对NME的双反并不必然导致双重计算,那么随后的分歧就演变成“如何分配双重计算的举证责任”。究竟是应诉方举证存在双重计算,还是美国DOC举证没有双重计算。我觉得无论是应诉方或DOC都难以定量说明双重计算额,因为这实质上要求精确了解产品定价机制,并测算其补贴影响——这是极为困难的。鉴于此,CIT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DOC,认为DOC既然要采取双反,就应该调整程序和方法避免双重计算,保证调查与裁决的“合理性”。Baker Hostetler律所认为美政府已投入巨额财力对中国实施双反,应该会在现有框架下小修小补,不愿回到Georgetown Steel的原始状态。我却持有谨慎的乐观,小修小补谈何容易,全世界损害机关已经研究了几十年的价格形成机制,成果寥寥,不妨再试目以待DOC的智慧了。
最后,这个案子是美国法治完善的体现,法院尊重了Chevron Doctrine,WTO也会这样做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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